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琼府办〔2009〕5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就业,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开门路促进农民工就业
(一)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增公益性岗位,要尽量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市、县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时,要把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为农民工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岗位。
(二)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同时,加强失业预防和调控,稳定农民工岗位。
(三)发展劳务经济,推动转移就业。继续开展“一县(市)一品牌”活动,积极培育新的劳务品牌,大力建设劳务基地,有序组织劳务输出,强化跟踪服务。
(四)发展县域经济,扩大就业容量。发展休闲农业、旅游农业、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二、三产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拓展就地就近就业空间。
(五)积极引导农民工投身新农村建设。各地政府要组织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林水利、农村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乡镇公共卫生院、文化设施、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及以工代赈等建设,实现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工实现就业的双赢。
(六)依托泛珠三角劳务合作平台,推进劳务输出。全面落实《泛珠三角九省区劳务合作协议》,加强和扩大劳务输出基地建设,抓好对口培训,加强信息沟通和劳动维权,实现输出地与输入地工作全面对接。
二、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七)强化农民工培训的组织实施。各市、县要继续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实施力度,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星火科技培训、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