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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加大帮扶困难企业力度,努力稳定就业岗位

  (四)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17号),围绕落实政策、减轻负担、要素保障、开拓市场、项目建设、扩大就业等关键环节,积极主动地为各类企业搞好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和综合实力,努力把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五)引导国有企业稳定并增加就业。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做大做强,通过企业发展提供更多就业机会。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头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多种稳妥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尽可能不裁员或少裁员,为稳定就业形势做出贡献。

  (六)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各地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可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各类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2009年之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开展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七)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加快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加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行与企业对接平台,为困难企业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融资服务。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机制,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补助。

  三、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吸纳各类人员就业

  (八)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年底。认真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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