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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粮食局。

  (二)设省物价局,主管全省价格工作。

  (三)保留省统建管理办公室、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办公室。

  (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需要进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战略性、敏感性行业和领域目录,报省政府批准。省商务厅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申请。其中,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门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重大安全事项,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并购安全审查的主要责任,省商务厅承担依据目录提请并购安全审查以及执行并购安全审查决定的主要责任。

  (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六)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关系。(1)省粮食局拟订的全省粮食流通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上报。(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粮食进出口计划。(3)省粮食局提出的粮食储备的收储、动用建议,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上报。

  (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盐务局的有关职责关系。(1)省盐务局拟订的全省盐业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盐业流通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上报。(2)省盐务局提出的全省食盐年度生产、分配、调拨、销售等指令性计划和食盐储备计划建议,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上报或下达。

  (八)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全省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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