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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5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时修订调减我省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省级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省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家、省政府审批、核准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市县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家和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级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3.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三)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工业交通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有关石化、电力等能源行业管理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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