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省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捐赠和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负责灾情信息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拟订减灾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省内外减灾合作与交流;承办中央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代储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
负责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中、省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农村敬老院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指导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村务公开和换届选举工作;拟订城乡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基层群众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扶持保护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推进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拟订全省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全省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
(十)社会事务处。
拟订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指导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承担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及涉外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收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
(十一)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省行政区域和地名规划;负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全省革命老区的审核工作;负责省际和省内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和边界争议的调处。
(十二)优抚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的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军人的伤残等级认定工作;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审及相关推荐工作;负责与驻军单位的联系;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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