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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负责全省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负责全省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分配、监督和管理。

  (十四)负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厅内政务工作;承担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办理工作;负责重要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厅内外的协调工作。

  (二)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承担厅内人员劳动工资、职级晋升、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出国政审等日常管理工作;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直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财务检查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民政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事务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负责省民政厅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民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要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系统法制教育、宣传和培训工作;承担民政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

  (五)民间组织管理局(省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管辖权限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受民政部委托,承担在陕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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