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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5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陕西省民政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能。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组织建立农村储金会、储粮会并指导开展工作。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能。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3.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4.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三)转变的职能。

  将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编制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对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救灾减灾工作的政策办法,承担全省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四)负责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五)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省城乡社区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六)负责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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