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5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陕西省财政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 职责调整
(一)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相关部门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按照中央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的要求,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二)完善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逐步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省内各级政府间、政府与企业间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省内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五)将省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六)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财政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和执行本省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分析预测本省财政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和市、县的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