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10.拓展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各地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同时,要加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11.大力推进高校就业指导课程和队伍建设。高校要按照“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就业指导服务水平。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高校教学计划,鼓励高校开设就业指导必修课或必选课,并依据各校自身具体情况制订教学计划。各地和高校要定期开展就业指导教师培训,开展高校就业指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相对稳定、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就业指导工作队伍。要适应新形势需要,以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操作性为原则,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教材建设。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12.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面向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建立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地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联系见习单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落实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见习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地政府和见习单位要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各高校要加强在校生实习工作,积极建立联系稳固、与就业工作紧密结合的实习基地,与企业合作设立“助学实践岗”,加强实习环节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就业指导。
13.推进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推动高等职业院校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确保学生至少有半年时间的顶岗实习,加强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鼓励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各地要认真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组织工作,对已进行城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予以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