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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6.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7.支持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户口、档案管理、续聘、就业、以及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等问题,按照科技部等5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8.大力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列入教学培训计划,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推进全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健康开展。市、县政府要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区等资源,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构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扶持、项目论证等“一条龙”服务。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扶持政策。

  9.深入实施“千名高校毕业生创业”计划。各地人事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重点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2009年在全省促进450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办、创办企业的,要在科技型企业认定、税收优惠、资金筹集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参与农业开发,创办、合办农、林、牧等经济实体的,所在地政府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在农贷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市(州)、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财政、社会等多渠道筹集的方式,相应安排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为其提供创业补贴、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小额贷款担保、贴息补贴等支持。高校要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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