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科技创新。对到基层从事科技研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科研条件、信息资料和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申报有关科研成果和奖项时,根据实际给予重视和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科技服务“三农”活动,将高校毕业生纳入科技特派员选拔范围,支持他们开展创新创业、科技咨询、农技推广、技术培训和农、林、牧等种养加工等技术服务。
4.实施更加积极的面向基层就业政策。对到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对到基层工作和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根据本人需要,提供2年的免费人事代理。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提高工资档次。对参加国家、省和市(州)“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及“社工人才百人”计划的志愿者,报考公务员时,按相关文件规定和考试当年有关优惠政策实施加分。参加全省“一村一名大学生干部”计划的大学村干部,聘用期满后报考公务员,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服务期满且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事业单位时,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每服务满一年,笔试成绩加2分,符合其他加分规定的,按就高但不累加的原则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实行助学贷款代偿与到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挂钩的办法,鼓励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签订协议,对毕业后按有关规定招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大学生,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其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按协议偿还。在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和中小城市社区已连续工作2周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时,录取高校要根据其在基层的工作年限,初试成绩给予适当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5.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将落实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可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予以支持。对中小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科技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