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9]30号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1.完善和落实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好“一村一名大学生干部”、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等专项计划。2009年计划在全省选聘1.2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以后每年根据缺额进行选聘,始终保持全省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名任职高校毕业生。根据基层公务员编制空缺情况,每年选调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在2008年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扶贫工作的名额。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其中,因工作需要,对服务期满、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且志愿留在志愿服务所在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制和岗位总量内可经服务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考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考核招聘。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同时,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各专门项目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工作。
2.大力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