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落实项目业主,做好前期工作和资金平衡,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向省交通厅申报,自下而上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干不干、干多少,由地方政府确定,形成竞争激励机制。市、县政府要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杜绝出现“半拉子”工程。
省交通厅负责对各地申报的农村断头公路项目进行审查,按照“谁积极、支持谁”的原则,重点支持符合建设规划、地方积极性高、创新能力强、前期工作到位、资金筹措落实、建设条件具备的项目,对达不到建设条件的项目不纳入年度计划安排。同时,加强农村断头公路建设实施情况的过程监管和中期评估,严格目标考核,并根据各地进展情况,适时调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形成农村断头公路建设竞争立项、动态管理的激励机制,确保农村断头公路建设顺利实施。
各地要按照群众自愿、竞争立项的方式选择农村断头公路建设项目,形成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坚决不修群众不愿修的路。要根据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结合当地资金筹措落实情况,申请农村断头公路年度计划。
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农村断头公路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我省农村断头公路规划原则和发展重点;
2.完成建设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1)已形成《村民大会决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县人民政府立项申请》;
(2)设计已批准;
(3)项目业主已明确;
(4)建设资金落实,已形成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确认的项目建
设资金平衡方案,并出具资金落实承诺文件及相关附件。
七、政策措施
1.农村断头公路建设是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建设顺利实施,将农村断头公路建设纳入省政府民生工程目标进行考核,并严格按照省政府川府发〔2006〕20号文件有关要求规范建设管理行为,坚持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
2.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断头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实施农村断头公路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农村断头公路建设。
3.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多渠道整合资源、筹集资金,搭建融资平台,落实建设资金;要建立跨地区的协调机制,确保跨地区断头公路建设项目同步建成;要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协调农村断头公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农村断头公路建设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