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创业载体和服务平台,优化创业环境
(一)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高新技术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同时,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市场、创业一条街、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等特色孵化基地,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人员进入基地创业。对社区的各类创业项目,各地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
(二)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在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同时,积极推动开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活动。对开展省级创建活动的城市,省直相关部门可比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给予相应支持。
(三)建立创业服务平台。各地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建立创业项目的引进机制和创业项目库,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宣传和组织活动,集中展示创业项目、产品、服务组织和成果;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创业协会等服务机构。各地要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和推介制度,吸纳各类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论证评估,并定期向社会推介;加快发展法律援助、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财务评估、信贷服务等创业中介机构。
(三)优化创业环境。各级政府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减审批项目,缩短审批时间,优化办理流程,公开收费标准。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收费,为创业者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切实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严肃查处。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相关服务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职能作用,定期研究解决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全面落实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