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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的通知
(鲁卫妇社发〔2009〕12号)


各市卫生局、公安局:
  自1996年《出生医学证明》在我省启用以来,经过各级卫生和公安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出生医学证明》规范管理、新生儿出生严格登记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但是,近年来部分地区在领取、签发、换发、补发和使用等管理环节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签发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使用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现象,给社会稳定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造成了严重危害。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卫生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发管理
  ㈠我省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由省卫生厅统一向卫生部申请与领取,各市卫生局统一向省卫生厅申请与领取。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须指定专人负责领发工作。
  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工作。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工作。
  ㈢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如委托其他单位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应出具书面委托书。
  ㈣各市卫生局负责对本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和签发单位的审核批准工作,并报省卫生厅备案核准。
  ㈤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单位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按《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先后顺序使用。
  ㈥各市卫生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市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医学证明》领发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每年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发情况进行检查。
  二、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须经省卫生厅备案许可,由具备签发资质并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分娩记录、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依法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等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前置条件。填写打印《出生医学证明》,要符合下列要求。
  ㈠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登记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打印清楚,无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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