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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五优一新”产业集群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园区建设:15分。工业园区雏形基本形成5分,园区基础设施完善10分;
  资金管理:15分。加强对资金日常管理5分,资金使用规范5分,拨付及时、未出现违规行为5分。
  第九条 考核工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五市上年产业集群经济发展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业绩情况进行考核。
  经济发展指标以自治区及五市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布的数据为依据,由自治区统计局进行测算。工作业绩指标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五优一新”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以及五市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指标纳入所在地市进行统计。
  第十条 扶持资金的审核与确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根据五市产业集群经济发展指标、工作业绩指标量化考核结果,确定五市扶持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确定的扶持资金额度于每年第一季度末下达五市预算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根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下达的扶持资金控制指标额度,按照“五优一新”规划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于当年4月底之前将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定。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拟支持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核准备案情况、投资总额及构成、拟支持方式及金额等;
  (四)同级财政对拟扶持项目的资金支持情况;
  (五)所在地市环保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对项目推荐意见;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决算报表;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扶持资金单独切块下达。
  第十四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五优一新”发展规划,对五市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上报项目进行审核,于当年5月底前予以审定,并分别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和预算指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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