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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五优一新”产业集群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五优一新”产业集群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47号 2009年3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五优一新”产业集群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促进“五优一新”产业集群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五优一新”产业集群发展,推进自治区工业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根据《宁夏“五优一新”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08—2012)》,自治区财政设立促进“五优一新”产业集群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对“五优一新”产业中已形成一定规模、在地理位置上相对集中(以地级市为单位)的若干企业和支撑体系组成的产业集群给予支持。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在整合自治区工业化发展资金的基础上,由自治区财政预算给予适当安排。
  第三条 扶持资金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以“五优一新”发展规划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二)突出重点、择优扶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成长型产业集群、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集群和产业集群自主创新。
  (三)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扶持对象:重点支持五市“五优一新”产业集群发展。产业集群系根据《宁夏“五优一新”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08—2012)》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随着“五优一新”产业的发展,产业集群亦相应调整。
  第五条 分配方式:扶持资金采取因素法方式分配。根据对五市考核结果经综合计算确定对各市产业集群扶持资金额度。扶持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当地“五优一新”产业集群项目。
  考核工作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参与。
  第六条 考核指标:考核指标由经济发展指标和工作业绩指标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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