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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3.对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自治区财政给予定额补贴和贷款贴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定额补贴方式,对转化国家级成果、自治区级成果,项目达产达效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根据项目贷款情况,给予三年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4.对装备制造业企业首次公开上市,自治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奖励企业。融资额在2亿元以上,奖励200万元,融资额在2亿元以下,奖励150万元。
  5.对装备制造业兴办中小型配套企业、现有企业扩能改造通过工业化发展资金给予支持。
  (二)利用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
  协调自治区担保机构优先为装备制造业领域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基准担保费率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如果发生代偿损失,自治区财政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代偿损失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三)注入项目资本金。
  对装备制造业中技术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区财政厅通过政府信用平台注资解决项目建设初期资本金不足问题。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增加企业资本金。对民营企业,则通过股权回购方式,在项目达产达效后三年内国有资本全部退出。
  (四)政府采购。
  1.适时调整完善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支持装备制造业企业加快发展。对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对财政投资项目,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装备制造业产品,凡采购自治区产品,招标采购中享受综合评分时加10分或最低价上浮30%的优惠政策。
  2.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本区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满足需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自治区产品。
  3.鼓励区内企业优先使用本区企业生产装备,特别是首台、首套国产技术装备,对企业购置区内首台先进设备,自治区财政根据政府决定给予财政补贴。对使用首台、首套装备企业和为初次承担自主化的企业投保商业保险,自治区财政给予全额保费补贴。
  (五)落实国家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为装备制造业企业落实进口退税政策创造条件。根据自治区政府批示,从以下三个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一是由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投资公司持有退税企业收到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二是退税企业收到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三年内不分红。自第四年起,分两年按每年50%的比例由退税企业以人股价格进行股权回购。如企业到期不回购,按同股同权的原则,国有股权开始分红。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可延期回购,最多不超过三年;三是投资公司仅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不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不干预企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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