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评审,根据《自治区工业化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下达资金。
区属企业的资金,由财政厅通过国库直接拨付到项目企业;市县企业的资金,由财政厅直接划拨到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拨付到项目企业。
第十七条 项目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企业必须按下达的计划使用资金,未经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等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需经以上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年度终了时,各项目单位要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的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要定期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需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施监督检查中如发现项目单位不按照计划要求使用资金,自治区财政厅有权追回已拨资金,并取消以后三年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自治区财政厅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