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经营状况稳健,经济效益良好;
3、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4、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
5、企业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3、申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决算报表。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年度会计报表;
5、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应提供银行贷款的合同等要件的复印件。
6、申请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助的应提供担保协议及代偿损失的凭据;
7、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申请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科技发展资金的企业,还应按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其它财政资金的项目应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分别按工业化发展资金、科技发展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由项目所在地经委、科技、商务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分别向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申报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奖代补资金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所依托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按《企业技术中心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三条 申请自主品牌建设、首次公开上市奖励资金的企业本办法第九、第十条要求将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助、保费补助的担保机构,根据《宁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第九、第十条要求将材料直接报本市(地级市)财政局。由财政局审核后报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