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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关于印发《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负责资金计划管理。确定年度支持装备制造业的投资方向,组织项目申报、论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资金支持范围:

  1、装备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条件建设;

  2、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装备制造业企业自主开发国际领先水平、具备国际标准和开发替代进口产品;

  4、装备制造业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5、装备制造业企业自主品牌建设;

  7、装备制造业企业参与重大技术产品及装备招标;

  8、装备制造业企业扩大产品出口;

  9、装备制造业企业首次公开上市;

  10、装备制造业配套企业扩能改造;

  11、使用首台、首套装备企业和为初次承担自主化的企业投保商业保险的补贴和保费补助;

  12、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

  13、信用担保基准保费补贴。

  第七条 资金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方式。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创新能力培育、科技成果转化、自主品牌建设、首次公开上市奖励,以及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补助、保费补助等。

  无偿资助额度按《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及其它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2、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扩大出口、配套企业扩能改造等。

  贷款贴息额度按项目实际贷款额给予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一项目年度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3、资本金注入:对少数技术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

  资本金注入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项目达产达效后通过企业回购股权方式全部退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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