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关于印发《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经信委(计经局)、科技局、商务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宁政办发[2009]46号),自治区财政设立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四月三日
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宁政办发[2009]46号),自治区财政设立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并适度整合科技发展资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产业发展。以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行业发展规划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
(二)突出自主创新。以提高行业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培育企业创新平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装备制造业综合竞争能力。
(三)坚持择优扶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成长型、有发展潜力的装备制造业行业骨干企业。
(四)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政策公开,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获得资金支持。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资金安排和使用本着“管理渠道、管理方式不变”的原则由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