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驻珠海市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以及其他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本单位办理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十二)与驻珠海市分支机构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计划生育责任书;
(十三)劳务分包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数量的技术工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
以上材料除第(一)、(六)、(七)、(八)条须提交原件之外,其余均应提供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备案。
第九条 外来施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已经办理备案的予以取消。
(一)在办理备案中提交虚假资料;
(二) 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管理;
(三)因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受到行政处罚;
(四) 因拖欠工人工资等原因而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六)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上一年度在珠海市建筑企业诚信排行榜后10名以内的外来施工企业,下一年度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上一年度在诚信排行榜后11名至30名以内的外来施工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实施公司法定代表人约谈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邀请尚未办理《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须持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赴珠海市凭建设单位邀请函办理投标报名和开标工作,并在中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向市建设局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给未办理《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须在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向市建设局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 外来施工企业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当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市建设局办理变更确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