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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2009修改)


  3、具有3个以上与主项资质等级相同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具有3个以上专职安全员(专职为分支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项目专职安全员)。

  5、其他相应的管理人员。

  (五) 具有下列施工业绩之一:

  1、在申请备案的前两年内,在珠海市至少承接了二项建设工程或产值达到3000万以上建设工程。

  2、 在申请备案的前两年内,在珠海市承接的工程获得珠海市优良样板工程(或工地)以上级别奖项。

  3、在申请备案的前两年内曾受到市建设局通报表扬或奖励。

  4、在申请备案的前一年内,获得过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含省级)。

  (六) 在申请备案的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七) 本年度未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记录;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六)本次申请之前的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当地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央部属、广东省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

  (七)《自觉遵守及维护珠海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八)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注明被授权委托人权限);

  (九)驻珠海市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十)驻珠海市分支机构在珠海市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办公设备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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