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珠建建〔2009〕50号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外来施工企业的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施工企业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珠海市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珠海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外来施工企业的备案管理。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协助市建设局对外来施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外来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取得《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证明》。
第五条 市建设局常年受理外来施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符合条件的颁发《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为1年。
第六条 外来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须进行注册。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凭资格证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随所在企业进珠一次注册,由市建设局换发《珠海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管理手册》,由经过注册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及相关人员在本市参加投标或承接工程。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施工企业可以申请备案:
(一)具有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在珠海市设立分支机构;
(三)在珠海市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四)驻珠海市分支机构人员满足下列要求:
1、行政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经理从业条件,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法人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