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实施《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珠建建〔2009〕50号)
各外来施工企业:
为促进我市新一轮大发展,进一步开放市场,支持有实力、守信誉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到我市参与建设,我局对《
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珠建建[2007]180号)进行了修改,并经市法制局审核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第五条备案时间“每年3月份和9月份集中受理外来施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改为:常年受理外来施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二、原第七条第(五)项施工业绩增加一点(由原来三点增加为四点),凡在申请备案的前一年内,获得过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含省级)的市外施工企业,可参与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