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86号)规定,纳税人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时,应同时提交《通知》第七项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材料提交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登记备案。
1、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2、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企业应补充报送以下资料: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另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证书。
五、企业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报送资料以66号文要求为准。根据《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357号)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必须提供66号文第二项第(一)点第5小点规定的预缴期提供的报备资料第2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