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相关纳税人:
结合5月19日《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几个问题处理的通知》内容,我局将所有需补充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汇总如下(另请注意:存在地区税率差的总机构年度适用的专门的电子申报表见附件并同时挂于珠海地税网站“下载中心”栏目,请需要填报的纳税人尽快下载):
享受省局通知中涉及的相关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要求报送资料的基础上,于5月25日前向主管管理分局补充报送相关资料,如果省局转发总局文件时有进一步具体的报送资料和报送时间要求,以最新要求为准。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已做的该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并调整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追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款。
一、技术转让。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企业发生技术转让,补充报送资料如下: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补充报送以下资料:
1、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补充报送以下资料:
1.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2.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3.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二、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改为登记备案。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补充报送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