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创新为民服务方式,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运行方式和工作作风,健全办事制度和程序,公开办事依据,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二)理顺职责关系,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责任
整合部门职责,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划清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减少交叉扯皮;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在配置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相应的责任,建立部门履行职责的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强化部门责任意识,促使部门协同配合,正确履责。
(三)调整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优化组织结构。市县政府工作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口,不得突破规定限额。地级市政府机构限额为30个左右;县级市政府机构限额为22个左右;县政府机构限额为14至22个左右;市辖区政府机构限额为14至18个左右;市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限额不超过4个。
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整合规范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要将各地按程序批准设立的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一并纳入限额进行调整或将原承担的行政职能剥离交由行政机关承担,原则上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立的要纳入改革方案上报审批。
市县政府工作机构限额确定后,可以一步设置到位,也可逐步到位。
(四)清理规范议事协调机构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清理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市县不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要严格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审批程序,今后,确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坚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意见,同级党委、政府审批。
(五)完善管理体制
进一步清晰界定、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城市政府要强化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职能,增强城市的发展活力;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权限,增强发展县域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直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对市、县(市、区)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方式,增强各地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积极探索自治区直管县的行政管理体制。
理顺和明确垂直管理部门与市、县(市、区)政府权责关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
(六)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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