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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2009)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
(宁党发[2009]16号 2009年3月1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解决制约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改革,逐步建立适应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推进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按照精简效能、强化责任的原则,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率。
  ——按照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各地各级行政管理和地域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把握重点,改革创新,在机构设置上因地制宜,一县一策,不搞“一刀切”,努力构建符合各地发展需要的组织架构。
  ——按照积极稳妥、同步推进的原则,妥善处理发展、改革和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同步推进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四个分开”,转变政府职能
  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和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政府该管好的工作切实管好,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创新管理制度,为群众和基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为群众生活和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认真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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