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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低效林改造工作的意见

  (四)强化监管工作,确保改造质量。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引导实施主体开展改造工作,合理确定改造方式,科学选择林种和树种,明确培育目标。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低效林改造全过程的监管。

  (五)尊重林权所有者的意愿,依法维护林权所有者权益。凡纳入低效林改造的林地,应由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实施改造工作。其中:经过林权制度改革分包到户的林地,须经林权人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属于集体经营的林地,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经集体民主决策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国有林地的改造可由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组织,未确定使用权主体的国有林地的改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组织。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林地不得进行改造。

  (六)加强低效林改造采伐管理。低效林改造涉及采伐林木的严格实行凭证采伐制度,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各地要在省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木材生产计划中优先安排低效林改造所需要的指标,并专项用于低效林改造。各地要加强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管理,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低效林改造要优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禁止借机采伐正常林分的林木。凡违法采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擅自采伐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树种。

  (七)严格低效林改造更新管理。更新造林是低效林改造的重要内容,要严格按批准的作业设计开展更新造林和经营管护工作,认真抓好种苗、林地清理、整地、栽植、抚育和管护等改造更新环节的质量,确保在改造采伐第二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八)建立健全档案资料。低效林改造的实施主体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以小班为单位的低效林改造技术档案,档案包括年度安排计划、合同文本、作业设计及其批复文件和项目施工情况(包括采伐施工、造林施工、用工量、投资决算、检查验收报告)等。

  (九)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造成效。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把低效林改造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来抓。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低效林改造工作的管理机构,要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低效林改造的项目管理、监督和检查验收。要建立低效林改造公示制度,将每年上级下达的改造任务,落实的改造地点、实施主体等按规定进行公示。有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科研院校等单位要积极参与低效林改造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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