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并重、推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依靠科技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主体明确、多渠道筹资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和改造对象
(一)实施范围。商品林区符合改造条件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等地类,皆纳入低效林改造实施范围。
自然保护区林地不得纳入改造范围。
(二)改造对象。林地生产力明显低于所在立地条件水平,单位面积林木生长较慢、产量较低的林分,以及受自然、人为等因素影响,林分质量不高的低价值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等。
(三)低效林评判标准。衡量低效林指标的参考标准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森林资源调查结果和林业生产水平,参照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1690-2007)的规定制定,报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改造方式。可采取结构调整、树种更替、补植补造、封山育林、林分抚育、嫁接复壮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改造目标,规范实施。低效林改造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情况,结合本地生态建设和林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低效林改造规划,明确改造区域、规模和目标任务(规划期应为2009年-2012年及2012年之后中长期规划)。低效林改造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林业厅备案。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低效林改造规划和实施主体的申报情况确定年度改造计划,报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编制作业设计。实施主体按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实施改造工作。
(二)积极开展试点,稳步推进。低效林改造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要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积极开展不同区域和类型的试点。省林业厅将选择德宏州为省级试点,各州(市)要选择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各县(市、区)要选择1个乡(镇)作为试点单位。
(三)制定优惠政策,加快改造步伐。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低效林改造的优惠政策,对于符合低效林改造条件和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林产业发展的改造行为要给予大力支持;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租赁、承包、联营、转让等形式投资低效林改造。低效林改造任务纳入当年林业生产计划,并作为项目进行考核;省级财政安排的林业产业造林项目投资,可用于低效林改造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