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实现计划目标
(二十六)实施有利于农民增收的财政扶持政策。切实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加大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力度,认真落实中央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农村投入的政策措施,确保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农村总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确保第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的比例逐年增加,确保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增长。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建立和完善粮食储备制度,适时启动蔗糖、橡胶、猪肉等主要农产品临时收储,鼓励企业增加商业储备。
(二十七)采取有力的金融扶助政策。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加大农村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鼓励县域内银行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放宽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
(二十八)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增加企业和个体经营收入。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照国家现行
企业所得税法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允许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营业税起征点从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农民工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十九)建立农民增收运行分析制度。按照渠道清楚、不漏不重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民收入统计核算体系。坚持反映真实、分析真情,加强部门协作和沟通,切实搞好农民收入统计工作。建立农民人均纯收入运行分析制度,开展农民收入季度、半年和全年运行情况分析,认真监测增收计划执行进度,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三十)完善农民增收考核和奖惩机制。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分工合作的促农增收工作机制,实行农民增收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增收责任状,层层抓好增收措施落实。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职责,主动承担责任,认真落实促农增收的各项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地报告农民增收情况,做到实增实报,不得虚报、瞒报。要把农民增收目标实现情况纳入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对促进农民增收措施有力、增收显著、成效突出的州(市)进行奖励,同时对工作得力、指导有方、服务到位的省级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充分调动各地、各有关部门促农增收的积极性。对工作不力、作风不实、措施不硬、成效甚微的州(市)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