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逐步增强农村第二产业的增收动力。加大对乡镇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与大企业大集团配套的加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和鼓励农村居民通过参与资源开发和产品加工增值拓宽增收渠道。力争到2012年使农民人均来自第二产业的收入年均递增10%。
(十)不断扩大农村第三产业的增收贡献。积极开发以景区依托、城市带动、农业观光、民俗风情、“农家乐”等为重点的乡村旅游产品,加快旅游特色县、旅游小镇和旅游特色村建设步伐。引导和鼓励农户投资参与农产品产销地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等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壮大农村流通服务业。支持和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发展农村交通运输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和卫生服务业,不断壮大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力争到2012年使农民人均来自第三产业的收入年均递增7%以上。
四、努力增加工资性收入,培育农民增收新的增长点
(十一)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促进增收。坚持就地就近和向省外输出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通过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加快山区综合开发、实施“兴边富民工程”行动计划、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并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扶持力度,为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创造广阔空间,力争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0万人。建立和完善支持农民创业的政策体系,支持和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统筹城乡社会管理,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加强农民工权益维护,促进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力争到2012年农民人均来自务工的收入年均递增15%以上。
(十二)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促进增收。加快构建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联动的就业技能培训体系,整合培训资源,突出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和校企联合,认真组织实施针对农民工的各项培训工程,提高务工人员的创业能力和职业技能,增强农民转移就业的稳定性和增加收入的可靠性。力争每年新增培训农村劳动力100万人。
(十三)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增收。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逐步消除城乡劳动力就业不平等状况。不断提高公益性就业服务组织的服务水平,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劳动就业中介组织,建立和完善劳务输出和输入地用工协调机制,加强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力供需网络,逐步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逐步建立健全农民工统计监测制度。
(十四)完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促进增收。取消各种针对务工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严格执行农民工最低工资制度,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改进城市管理,将进城农民工作为市民,逐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看病就医、住房租购等方面实现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劳动安全,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农村劳动力积极转移就业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