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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山西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0.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11.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商务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1.制订实施方案。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订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不能及时为购买家电的农民兑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开展业务培训。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县乡财政主管部门、销售企业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地区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广泛宣传政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4.受理网点备案。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5.规范市场秩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做好协调服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7.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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