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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审批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审批结果的通知
(穗国税转[2009]183号 2009年4月22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审批结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持批准合同原件到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在合同原件背面加盖“税收业务受理章”和签具日期。
  二、对涉及批准合同的出口货物,因出口退税率差需补退税的具体操作详见《转发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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