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办法》进行初审,重点核对书面申请材料与其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录入的信息是否一致;对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做出具体、明确规定,使其符合企业境外投资的真实目的。
初审通过,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一般核准类项目的《境外投资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行转报,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对属商务部或市商务委重点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正式行文上报。
第十二条 市商务委在收到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转报的境外投资申请材料(直报企业直接向市商务委上报相关材料)后,确认所申请事项在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已正确登录后,就重点核准项目征询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一般项目视情况征询使领馆意见),矿产资源勘查类境外投资还须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意见,并于本《细则》规定的办理时间内做出是否给予核准的决定或上报商务部核准。
第十三条 核准通过的境外投资事项,由市商务委向投资主体颁发《证书》。对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节 办理时间
第十四条 属于商务部重点核准的境外投资事项,市商务委收到申请并核对材料完备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情形进行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受理后,于1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属于市商务委重点核准的境外投资事项,市商务委于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属市商务委一般核准的境外投资事项,市商务委收到申请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