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境外投资核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09年5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二OO九年第5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境外投资核准工作,促进境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境外投资,系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核准
第四条 市商务委依据商务部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的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并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证书》
第一节 核准类别
第五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境外投资须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
属于以下情况的境外投资由市商务委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1、境外设立中国企业参与的贸易中心
2、境外设立中国企业参与的经贸开发区
3、其他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国内招商的
上述境外投资属重点核准境外投资,除此以外的境外投资属一般核准类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