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协调。本市各级各类开发区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其中,国家级开发区的产业发展规划由各国家级开发区自行编制;各市级开发区的产业发展规划由所在区县经委组织各市级开发区编制。各区县经委要对本区域各开发区的产业发展定位和重点领域进行总体平衡,统筹考虑本区域的产业布局。各国家级开发区编制产业发展规划时,应考虑与所在区域产业布局的协调。
(二)编制期限。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期限为2010年到2012年。
(三)编制内容。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应根据本市和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围绕本市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产业振兴规划和高科技产业化发展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开发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规划基本内容应包括产业发展现状、产业发展定位、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产业布局、保障措施等,具体内容可根据本开发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重点领域。各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和重点领域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中确定的行业划分标准或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要求确定。我委将视各开发区的发展情况对其产业发展重点领域适时进行调整。
(五)意见征求。在组织征求意见时,各市级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须征求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规划土地部门、环保部门的意见,各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须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规划土地部门、环保部门以及相关区县经委的意见。
(六)规划报备。尚未制订产业发展规划的开发区,要尽快按照要求组织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并向我委报备。已制订产业发展规划并征求过相关部门意见的开发区,在对规划修改完善后向我委报备;已制订产业发展规划但尚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开发区,在征求意见并对规划修改完善后向我委报备。
四、时间安排
本次规划编制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进度紧,请各区县经委和相关开发区抓好落实,按时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一)2009年7月底前,完成各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初稿的起草工作。
(二)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各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初稿的意见征求和修改完善工作,并向我委报备。
(三)2009年12月底前,我委在汇总梳理各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订发布上海市开发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并明确各开发区的产业发展定位和重点领域。
请各区县经委、各开发区将规划编制工作的联系人信息在5月底前报送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