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涉及民族纠纷、民族冲突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民族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委。成员单位为自治区教育厅、民委、公安厅、国家安全厅、民政厅、人事厅、文化厅、卫生厅、外办、旅游局、新闻出版局、侨办、法制办、宗教局等部门和单位。
(十七)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金融(银行、证券、保险)方面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金融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办。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法委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法制办、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
(十八)自治区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粮食、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能源的市场供应保障和价格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商务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成员单位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农垦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外办、统计局、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物价局、供销社,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宁海关、南宁铁路局等部门和单位。
三、自治区应急委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自治区应急委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兼任自治区应急办主任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主管相关业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和自治区应急办专职副主任担任副主任。自治区应急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对应的自治区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
自治区应急委办公室在自治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协调自治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监督各部门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应急管理职责,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信息收集、预警预防、应对处置、善后处理、新闻发布等工作;协助自治区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落实自治区应急委领导交办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负责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联系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理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送的文电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编制、修改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自治区应急办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工作,参与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