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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一是构建农户信用档案,完善农户信贷评分体系。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结合我州农村实际编制《农户信用档案征集指标》和《农户信贷评分标准》。农户信用信息征集和更新工作由乡镇政府及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完成,所征集档案由以农村信用社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按人民银行征信工作要求进行集中管理和利用,条件成熟后,农户信用档案将进入全国联网的个人征信系统。农户信用档案征集后,农村金融机构要按照《农户信贷评分标准》对农户进行信贷评分,评分按百分制计算。优秀信用户:信用综合评分为90-100分;较好信用户:信用综合评分为76-89分;一般信用户:信用综合评分为60-75分;关注信用户(目前暂未与涉农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信用综合评分为60分以下。评分结果应作为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依据。二是构建信用村、信用乡(镇)信息档案,完善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体系。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县市政府要结合我州实际,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信用村和信用乡(镇)档案征集指标》和《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分标准》(分州、县两级)。档案征集指标应包括经济发展、信用状况、金融状况、政务环境等。指标征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由人民银行县支行和各县市农村信用联社(无人行县支行的)具体负责。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评定分为两个等级,即州级和县市级。州级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评定由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一年开展一次。县级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评定由各县市政府牵头,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比照州级评定办法执行。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评定结果,州政府将作为金融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县市政府的年终工作考核。
  (三)建立激励惩戒机制。
  一是信贷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及时满足农户在生产、生活、消费、经营等方面的信贷需求,并根据对信用农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评价结果,在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服务种类、适用利率、抵质押物、推荐评优等方面实行差别政策,对连续3年获得信用农户和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农村金融机构还应给予相应的信贷优惠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四川省农村信用联社驻凉山办事处、农业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制定并公布执行。二是政府支持。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要根据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价结果,制定激励措施。农委、农业局、畜牧局要在农业项目开发、农业优惠政策、农村配套服务等方面;财政局要在财政支农资金和转移支付等方面;扶贫办要在优先安排扶贫资金等方面出台具体优惠政策。三是省政府去年下发的《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2008--2012年)》中要求公务员提拔任用应与其信用状况挂钩。根据纲要精神,各级政府要尽快研究相关办法,督促乡(镇)、村两级干部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和领导作用,把乡(镇)、村两级干部在信用乡(镇)、村创建工作中的表现及其个人信用状况纳入任免、提拔条件。
  (四)创新农村金融信贷管理模式,推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农村金融机构要按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将信用信息和信贷评分系统有机地结合在信贷审批、风险控制、产品营销等各个环节,试办和开办新业务,建立灵活的定价机制,推动由农村金融机构、农户、专合组织及有关管理机构组成的“信用共同体”合作模式的建立,为“三农”发展提供更为便捷、更为迅速的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和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担保机构要积极与涉农金融机构加强联系,提高担保机构的服务功能和服务效率。
  四、几项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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