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就业困难人员。
(五)失地农民和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四、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
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可按其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人数每人5万元以内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五、建立凉山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
担保基金的启动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我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担保。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六、加强小额担保基金管理,健全担保基金补充、补偿互补机制
(一)建立县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今年,全州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单独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其中:西昌、冕宁、德昌、会理、会东、宁南六县市担保基金的启动资金为100万元以上,其他各县担保基金的启动资金为50万元以上,并尽快开办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业务。对州县市担保基金进行“捆绑式”担保,建立州县市担保基金互补机制。
(二)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省级担保基金对各地担保基金损失分担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05〕3号文)规定:当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出现损失后,在担保基金代偿后经过半年以上(含半年)追索期,担保机构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的担保基金损失,省级担保基金按损失额度的规定比例给予分担。
州内县市办理的小额担保贷款出现损失时,经过半年以上(含半年)追索期,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在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州财政局审核确认的担保基金损失,州级担保基金按损失额度的20%给予分担。
(三)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充、补偿机制。在省州分担了相应的损失额度后,小额担保基金形成的净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预算中安排资金补充,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
七、尽快启动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开办信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