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州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机制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实施意见
(凉府办发〔2009〕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7〕117号)文件精神,规范完善我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机制,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凉府发〔2003〕25号)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凉山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调整后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协调督查机制。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定期交流和通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实施部门及办理程序
(一)小额担保贷款由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办理。
(二)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信用社区推荐、就业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复审、贷款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同意贷款、担保办审核并承诺担保额度、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三、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
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即男16至60岁,女16至50岁),凡户籍在凉山州,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有自主创业能力的以下人员: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
(三)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