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200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方案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0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0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200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方案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和消费维权状况,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09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发展”。为认真组织开展“消费与发展”年主题活动,进一步改善我市消费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拉动生活消费,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牵手消费爱国行”和“消费与发展”年主题活动为重点,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契机,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职责,提升消费信心,拉动生活消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活动内容
(一)举办宣传咨询现场会。
定于2009年3月15日上午在纳爱斯广场组织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3.15”大型现场咨询、投诉、宣传活动,活动重点是宣传“消费与发展”年主题和“牵手消费爱国行”的意义,进一步推进新消费运动,并切实服务消费者。
时间:2009年3月15日上午8点30分-11点30分
地点:纳爱斯广场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消保委。
参加单位:
投诉维权执法区:市消保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农业局、发改委(物价局)、公安局、建设局、烟草局、环保局、旅游局、城管执法局,丽水检验检疫局,莲都区消保委,在丽各新闻媒体。
法律咨询服务区:市司法局、中级法院,丽水仲裁委、律师协会、消保委律师团。
(二)举办丽水本土生产的消费产品展示会。
组织全市范围各生活消费品生产厂家、各地经销商、广大消费者参加展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