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作业治疗:能开展感知觉训练、手与上肢功能训练、手与上肢畸形矫正、辅助器具使用指导、工艺疗法、日常生活活动训练、职业技巧训练、轮椅使用训练、上肢小型支具制作装配等。
(五)语言治疗:开展常见言语交流障碍评定与治疗。
(六)心理治疗:开展心理疏导、行为治疗,认知治疗等。
(七)康复支具室:能进行假肢、矫形器处方及训练、临床常用低温矫形器制作装配等。
第五条 工伤保险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应配备专门管理人员,积极配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康复医疗服务工作。
第六条 工伤保险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
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工伤康复医疗费用审核等工作,如实提供病历、处方及住院收费明细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工伤康复医疗管理及待遇
第七条 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工伤部位旧伤复发,可向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经医疗专家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
(一)工伤类别为颅脑外伤或外周神经损伤、脊柱损伤、骨关节损伤或截肢、烧伤,尚在停工留薪期内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康复价值判定按照《安徽省工伤康复许可规定》执行)、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功能障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经康复检查具有康复价值的(康复价值判定按照《安徽省工伤康复许可规定》执行);
(三)其他符合工伤康复情形的。
第八条 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交下列资料至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工伤康复鉴定:
(一)填写《工伤职工确认项目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三)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