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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9〕9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合肥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试行)》、《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康复辅助器具装配)与初步职业康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伤保险定点康复医疗机构。

第二章 定点康复机构管理

  第四条 工伤(含职业病,下同)康复实行定点康复机构管理。

  市区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取得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愿意承担工伤康复服务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应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康复区域设置与规模标准

  (一)设康复病房,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病床净使用面积6m2以上。

  (二)康复治疗业务用房面积达到800m2,独立设置功能评定室、运动治疗室、理疗室、作业治疗室,兼设有语言治疗室、康复支具室,中医康复治疗室和心理治疗室可与其它临床科室共设。

  (三)建筑设计符合下列要求:

  1. 体现无障碍设计:门道有斜坡、能过轮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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