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9年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丽政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抗震救灾总结表彰大会上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指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现阶段,我市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各种传统的和非传统的、自然和社会的、国际和国内的风险、矛盾交织并存,公共安全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加强应急管理,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我们要从战略的高度,从长治久安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进一步增加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应急管理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建设,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提供组织保障
建立统一领导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
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市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是本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和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市、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
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继续推进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在设立机构、落实办事人员的基础上,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市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不断规范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职能,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到目前为止,未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今年6月份前必须依法设立。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担任应急管理工作任务,指定和落实应急管理工作的业务处室。基层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或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确定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居委会、村委会要将应急管理纳入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宣传教育工作。基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接受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在年内,初步建立一个运作高效、调控有力、反应快速、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为各级领导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当好参谋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