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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金融支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建立征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市人民银行作为全市信贷征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将农户的基本信息、信用等级、贷款授信以及不良记录等内容纳入信用信息库统一管理,及时更新。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把查询农户的信用信息作为发放农户贷款的必要环节,简化贷款调查程序,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充分发挥农户信用信息平台在防范贷款风险和促进农村信用建设中的作用。

  (三)明确评级主体,分区域组织实施。由各县(市、区)组织金融等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开展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农村信用评价小组,专门负责对村农户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要根据农户信用评价情况,建立完善的农户信用档案,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农户相关信用信息。

  (四)改善授信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结合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一步完善贷款授信管理。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资产状况、贷款需求以及金融机构自身资金实力等情况,对其核定相应的贷款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应包含小额信用贷款、林权(房产)抵押贷款、农户担保(联保)贷款的额度。并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效率。对于小额信用贷款,在核定的信用贷款限额内,不需要提供担保、抵押,凭《信用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就可以到贷款授信机构的营业网点直接办理贷款,不需贷前调查和层层审批。对农户贷款需求额度超过其核定的小额信用贷款限额的,可采取林权或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区域已持有房产证的农房作为抵押的方式,在贷款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农户以其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或房产提供最高额贷款担保,可以一次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三年有效,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户的贷款需求。对贷款需求额度超过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借款人又不能提供有效抵押的,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农户担保(联保)的方式予以解决。

  (五)落实配套政策,促进持续发展。各涉农金融机构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应制定相应的贷款优惠政策,实行贷款优先、额度放宽、手续简便、利率优惠。对低收入农户贷款和单笔金额2万元以内的林权抵押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由当地财政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贴息。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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