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金融支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政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金融支农服务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05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浙江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杭银发〔2008〕201号)精神,结合丽水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农户信用、林权(农房)、贷款授信三联评,小额信用贷款、林权(农房)抵押贷款、农户担保(联保)贷款三联动,政府、银行、农户三联手”的要求,建立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创建工作,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林权抵押贷款,加大对农户创业创新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2009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和综合授信工作,评价面要达到行政村的80%,9月底前完成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和授信工作。在此基础上,开展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并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提供信息支持。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丽水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在市人民银行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辖区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全市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实施内容
(一)统一评价标准,规范信用管理。由市人民银行制定农村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统一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严格评价管理。评价结果报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后,由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获得相应信用等级的农户进行命名,并颁发《信用证》。在此基础上,深入开展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标准由市人民银行制定。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推荐,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并报经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信用村由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命名和授牌。信用乡(镇)报经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予以命名和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