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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督查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督查的通知
(京卫医字〔2009〕111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有关文件和工作要求,为做好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切实做到首诊负责,合理防控,严格预检筛查和消毒隔离,强化防护措施,杜绝院内感染,防止疫情蔓延。请各区县卫生局按照“常备不懈、科学防治”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医疗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日常督查,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各项防控措施有效落实,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不定期对本辖区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进行实地督导检查。督查内容应包括发热病人的接诊、预检筛查、鉴别诊断,医院的防护措施、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病人转运、专家会诊、疫情信息报告、病情信息报告、物资准备等方面内容。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督查工作,认真查找本院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的薄弱环节,加强日常演练,完善各项防控措施。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根据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的针对医疗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检查的反馈结果,及时督导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限时整改,保证防控措施不留死角,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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